2021-06-03 

西部天然气纪检监察制度

浏览人数:4349 信息来源:纪检监察室 

内蒙古西部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纪检监察工作制度(试行,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工作,提高监督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股份公司及各下属子企业。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三条 公司纪委书记负责公司纪检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公司纪检监察室组织承办具体业务。

  第四条 公司所属各出资企业,由单位党(总)支部行使纪检职能;下属各出资企业党(总)支部应设专职或兼职纪检委员。

  第五条 公司纪检监察工作接受公司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


第三章  纪检监察工作对象


第六条 纪检监察的工作对象:

(一)公司所属的各级党组织;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三)各出资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及各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全体党员和工作人员。

 直接管理人、财、物及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招投标管理部门和人员是纪检监察的重点对象。

第四章 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 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纪律检察和行政监察职能,其工作职责主要是:

(一)监督检查公司基层党组织、党员、各级管理人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股份公司决议、决定和规章制度的情况,保证公司政令畅通。

(二)协助公司党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组织协调工作,督促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承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倡廉建设的日常工作。

(三)制定企业党风廉政建设、企业廉洁经营和领导人员廉洁自律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四)负责党员党性、党风、党纪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政纪教育工作的制定与实施,重点抓好对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教育,做好关于维护党纪政纪的决定。

(五)监督检查企业党政领导班子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和执行“三重一大”民主决策程序的情况;参与系统内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和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加强对重大经营事项的过程监督。

(六)受理对基层党组织、党员和其他人员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申诉、建议及反映;调查处理基层党组织、党员和其他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或提出处理建议;按人事管理权限提出对涉案的党组织、党员和其他人员的处分建议。

(七)协助企业党政班子搞好对管理人员的考核、选拔与任用,建立管理人员廉政档案。

(八)围绕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组织开展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原材料管理、大修技改、基建工程、资金管理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效能监察,提出完善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意见和整改措施,并督促检查落实,参与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实行事前事中监控。

(九)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的教育、宣传、调研等工作,畅通职工诉求通道,积极做好企业的信访维稳工作。

(十)建立党员干部廉政档案,参与对党员干部的考核评议工作。

(十一)承办公司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监察的单位、部门和人员提供与纪检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监察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就纪检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监察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停止违纪违规行为;

(四)对问题严重的,要及时向党委书记汇报,必要时可直接向上级纪委报告。

第九条 纪检监察部门在调查违纪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证或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三)向本公司领导建议暂停有严重违纪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第十条 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监察建议: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以及本公司的决定、命令,应当予以纠正的;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各单位做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公司规章、命令,侵害公司利益,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

(三)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

(四)效能监察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应当予以整改的;

(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

(六)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的。

第十一条 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或者有关人员。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可以参加公司生产、安全、经营管理等有关会议,可列席公司党委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也可列席被监察部门与监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第十三条 对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或经济处罚的工作对象,纪检监察部门应会同有关单位或部门提出意见,报纪委书记同意和党委书记批准后,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下达处分(或处理)决定。


第五章 工作纪律要求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从业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严格遵守政治纪律,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坚持下级服从上级、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重大问题及时上报,行使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处分权要经分管领导或党委书记授权;

(三)严格遵守经济纪律,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馈赠和宴请,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外泄单位未公开的经济类信息;

(四)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正确行使职权,依法依规办事,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勤奋工作,忠于职守,尽职尽责,服从指挥,坚持原则;

(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该知道的事不打听,只能自己知道的事不外传,群众举报的问题和未公开未结论的信访案件不议论、不传播;

(六)严格遵守人事工作纪律,对人事任免情况,不私下议论或擅自透露组织未公开的事项;

(七)严格遵守信访办案纪律,坚持实事求是,公正执纪执法,依法办案,依规办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案件当事人说情;

(八)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努力加强自身作风建设,清正廉洁,勤奋工作。


第六章  举报


  第十五条 举报范围。

(一)基层党组织、党员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党的纪律的行为;

(二)监察对象不依法履职,违反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等规定,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三)其他依照规定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举报方式。

可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或微信公众平台、手机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及当面举报等方式进行;为了利于案件的查办和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纪检监察部门提倡署名举报。

举报人要尽可能据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职务、被举报单位名称、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并提供该事件其他知情人的姓名。

第十七条 接受举报。

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在公司设立举报箱,举报箱定期开启。

对于来信举报,简明摘出内容提要,填写相关表格,随信件送分管领导阅批。

对于电话举报,受理电话举报要询问举报人概况和举报内容,如实做好举报电话记录,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重要的举报应该录音。

对于举报人来访,接待人员应认真听取来访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了解来访人来访的目的、所反映主要问题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证据等,做好记录。

第十八条 对举报的处理。

收到的线索经过审查后,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举报,予以受理,按干部管理权限处理办法办理。

经审查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分情形作如下处理:

(一)对不需要处理的一般上访问题,应做好上访人的思想工作,讲清道理,劝其返回;应由所属单位(部门)解决的问题,告其回所属单位(部门)处理。

(二)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举报电话,需告知举报人向有关部门反映。

(三)对于来信举报,不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应转交到相关单位或部门。

第十九条 转办。

虽属纪检监察受理范围但不归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的举报,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批转给相关单位。对转办的信访案件,基层单位最迟需在三月内报告结果,如三月未报,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则以电话、口头、书面等方式催办。

第二十条 存档。

纪检监察举报处理完毕后,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整理,编排目录,装订成册,长期保存。


第七章 案件检查、政纪案件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部门受理和查办案件,原则上按照党管干部的范围和权限以及案件的性质,分级分类管理:

(一)公司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党委、纪委委员,与党委委员同职级的人员违反党纪的行为,由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受理和查办;出资企业不是干部的党员违反党纪的问题,由基层党组织查办;其余党员的违纪行为,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受理和查办。

(二)公司副总经理(含)以上领导人员违反政纪的行为,由上级监察部门受理和查办;其余工作人员违反政纪的行为,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受理和查办。

(三)大案、要案的查办可申请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会同查办,特别重要的大案、要案提请上级纪委直接查办。

(四)纪检检察部门进驻各出资企业查办案件,各出资企业要组织协助并协同查办。

(五)需移交司法部门查办的案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党委批准后移交司法机关查办。  

第二十二条 案件受理。

纪检监察部门受理有关公司内部的各类检举、控告、申诉和纪检监察部门发现的、有关部门移交的案件。

对于受理的案件,要分类处理。属于公司纪检监察部门查办的要立即组织办理;属于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查办的要按程序上报;属于各出资企业办理的应及时转办。

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基层单位,在接到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转或转办的案件后,要及时将查办结果反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

第二十三条 初步审查、审核。

纪检监察部门按照自己的管理范围,对受理案件的线索和材料应进行登记,对需要调查处理的案件,经纪委书记批准后进行初步审查、审核。

第二十四条 立案、调查和审理。

经初步审查、审核后的案件,情节轻微或事实不存在,不需要给予处分的,予以了结或撤销;涉及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认为有违纪、违规事实,需纪检监察部门查办的,经公司纪委研究,报请公司党委同意,提请报上级纪委予以立案查办。

第二十五条 处理。

(一)对上级纪委立案、调查和审理后的案件,根据其情节和性质及上级纪委处理意见和建议,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可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做出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

1、有违纪、违规事实,需给予处分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政纪或(和)党纪处分。

2、对于案件涉及的违纪违规财物或涉案人员的非法所得,一经查实,全部没收,上交公司财务;对于已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缴或赔偿。

3、构成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故意违法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不含缓刑)的人员,公司应当开除,是党员的应开除党籍。

4、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的违法违纪单位或个人,进行通报。

5、有违纪违规事实,但情节轻微或者符合从宽条件不需要给予处分的,经批评教育后免于处分。

6、不存在违法违纪事实的,对案件予以撤销。

(二)重大处理决定和党纪处理意见应报请同级党委同意。

(三)处理决定、处理建议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部门或有关人员。

第二十六条 提起申诉。

对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次日起的15日内向做出决定的纪检监察机关提起申诉,做出决定或建议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在一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给予回复;对回复仍不服或有异议,可提请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复核。

第二十七条 案件处理完毕后,对全部案卷材料进行整理,编排目录,装订成册,长期保存。


第八章  效能监察


第二十八条 范围和内容: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决定、命令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的重大改革措施、重要决策的实施情况和党风党纪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重要计划、措施的执行情况和经营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对职工群众关心和反映的“热点”问题进行监督检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效能监察项目。

第二十九条 效能监察对象:股份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各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各类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选题立项:纪检监察部门根据上级安排、领导部署、有关部门要求、调查发现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认真分析筛选,提出效能监察的题目,经纪检监察部门讨论研究,商请有关部门,确立立项建议,呈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三十一条 制定方案:根据所立项目,纪检监察部门制定效能监察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工作内容、指导思想、目的要求、政策依据、组织领导、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等。

第三十二条 监察工作重点:

(一)对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经营决策是否正确;经营活动是否合法;销售定价是否合理;经营和销售目标是否实现。

(二)对财务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是否按照国家的财政法规、财经纪律、财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是否建立了适合本企业经营活动特点的财务管理制度;是否执行预算计划和费用标准;是否积极筹措资金、保证经营资金的需求,管好用好资金,保证其安全完整。是否努力降低消耗,减少资金占用,加速资金周转;是否有降低成本的控制措施,是否严格对外投资管理,做到程序规范,手续完备,注重投资效益。

(三)组织、劳动人事、教育培训管理活动:主要监督检查是否坚持了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是否坚持了民主集中制原则;选拔任用干部及管理人员是否公平、公正、公开;是否遵守股份公司《干部选拔任用管理条例》规定,履行干部任用程序;薪酬分配是否严格执行《内蒙古西部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劳动管理是否执行《劳动法》的规定;教育培训是否符合公司今后发展的需要。

(四)物资管理活动:主要监督检查物资采购供应是否按时、按质、按量满足公司经营的需要;是否按规定进行招投标采购,所采购的物资设备是否质量合格,价格合理,设备、物资入库验收、保管、领用是否建立了必要的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物资储备是否合理。

(五)建设工程管理活动:主要监督检查工程项目是否按国家建设管理程序审批立项;是否履行了报批手续;是否有经审定的概(预)算并严格执行;是否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招投标;是否严格按照设计和工期要求,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实施有效管理和监督;工程决算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定额标准;工程质量是否按法规进行监理;是否按合同付款,是否组织验收。

(六)技术管理活动:主要监督检查是否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科技方面的方针、政策;是否结合公司的实际合理组织新产品、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试用、应用以及重要技术问题的攻关等,有效降低运营成本。

(七)设备管理活动:主要监督检查设备的选择是否符合技术上适用、经济上合理、建设上可行的要求;使用、维护和保养是否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处置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设备的更新是否做到与原有设备的维修改造相结合等。

第三十三条 组织实施:

(一)确定纪检监察部门参加效能监察的工作人员,必要时,请有关的业务部门派人参加。重大项目,可由公司领导出面进行部署。

(二)组织参加效能监察的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有关的政策、规定和实施方案,明确意义目的、方法步骤、工作要求,充分做好实施前的准备。

(三)纪检监察部门下发效能监察的通知文件。被监察单位要按照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四)认真落实实施方案,搞好自查和抽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弄清事实,确认性质,分析原因,分清责任等。

第三十四条 评估总结。

(一)要全面、客观、实事求是地评估效能监察的情况,肯定成绩,总结推广经验,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二)对问题较严重的,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向被监察单位发出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   

(三)撰写效能监察工作报告,呈报领导,抄送有关部门。

(四)将效能监察工作中所形成的文件、资料立卷归档。

第三十五条 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效能监察结果,可根据情况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建议或处理决定,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采纳或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纪检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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